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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猇茸-普洱市非法采矿罪律师照片展示

杨猇茸律师
  • 所属律所:

    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5308200911903758

  • 联系电话:

    13095326617

  • 联系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茶苑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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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法官主动调查证据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7日 来源:普洱市非法采矿罪律师
[导读]:   杨猇茸律师,普洱市非法采矿罪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

  杨猇茸,普洱市非法采矿罪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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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证据与判决有着直接关系,越有利的证据材料诉讼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也越高。但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当做呈堂证供,必须是有效证据才可,而有效的证据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要符合证据的三性。那么什么是证据三性,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证据三性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当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收集证据,既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取确凿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

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内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第二、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也叫做证据的证据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的紧密程度。换言之,证据事实不仅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应当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程度联系,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间上的联系、空间上的联系、必然性联系、偶然性联系等分类。一般而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越紧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越强。当事人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也是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

首先证据必须是客观的证据,而非主观臆断;其次诉讼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需与该诉讼案件有直接关系;最后该证据的来源或收集方式必须合法化。故而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是作为统一整体存在的,只有同时满足证据三性的证据在举证中才具有证明力。

法官主动调查证据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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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刑法上的定罪量刑都要讲究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而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客观方面。而与客观方面相挂钩的就是证据,证据在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都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所以法官在审判的时候特别注重证据的作用,而且大多数法官为了准确定罪量刑会采取调取证据的措施,但是有些人就疑惑,他们的依据是在此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法官主动调查证据法律依据的资料,方便大家理解。

一、法官调取证据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二、什么情形下法官可以调取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的意思,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由于民事诉讼贯彻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因此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提出,当事人收集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提出,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宜依职权主动收集。主动收集将违背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因此应当对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进行限制,对《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加以限制。 依照《证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一类情形是指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此时案件汉方本身的实体利益争议已不是唯一的调查重点,为了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作出相应处理。第二类情形所涉及的事项与实体争议无关但关系诉讼的讲行,为了使诉讼程序能够正确合法地进行下去,在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有关事项,收集相关的程序方面的证据。

法官主动调查证据法律依据来自与我国的法律条文,和具体法律规定。法律主动调查证据是为了能够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所以法官在调查证据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法律调查,否则就是知法犯法,让罪犯逍遥法外,让人民的利益受损。